一、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
(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
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
承建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
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
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第一款或第
二款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