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看護工
一、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
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
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
二、24小時照顧之參考評估工具:
1、衛生署修訂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及所附之「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
及健康功能附表」。
2、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使用內政部「非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評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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